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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耀庭慈善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

   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、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,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、履行职责,依据本基金会章程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,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。

二、理事会组成:本基金会由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
三、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,理事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四、理事的资格:

(1)拥护本基金会章程;

(2)具有良好社会形象;

(3)自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。

五、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1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

(2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
(3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
(4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
(5)具有近亲属关系的,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

六、理事会职权、职责: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1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2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3)决定重大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4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5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6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7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8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理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:

(1)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、法规、章程和道德规范,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;

(2)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,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,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年度计划和财务目标。

2015.5.15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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